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丙○○、乙○○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已於民國99年5月28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怡瑜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