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下同)99年3月3日22時許,在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博望巷30-1號前,持其所有之果樹刀,將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身及車頂鋼板烤漆刮傷,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次按,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其已於99年5月10日案件繫屬本院後之99年5月1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影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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