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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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正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記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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