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卯○○
相 對 人 丑○○○
子○○
寅○○○
壬○○
辛○○
癸○○
庚○○
己○○即何 李金枝 之
丁○○即何李金枝之
甲○○○即何李金枝
丙○○即何李金枝之
戊○○即何李金枝之
乙○○即何李金枝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捌
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92年度北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等連帶
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
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劍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948元
第一審鑑定費 4,150元
第一審差旅費 5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8,050元
本件程序費用 170元
(送達郵費)
合計 25,8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