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
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陸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附表: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300元││
│報費│││
├────────┼───────────┼────────┤
│合計│1,30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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