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705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