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 洪翎峰 兼訴訟代理人 洪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明餘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洪明餘間確認界址事件,歷經鈞院多次審判如下:第一審94年度斗簡198號,判決法官施坤樹;第二審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以下簡稱原確定判決),判決法官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廖國佑、陪席法官陳弘仁、李言孫;第一次再審101年度再易9號,判決法官民事第三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王鏡明、陪席法官吳芙如、林于人;第二次再審104年度再易7號,判決法官民事第二庭,審判長黃倩玲、受命法官李善植、陪席法官羅秀緞。聲請人提起第三次再審之訴時間為104年6月17日,而鈞院卻分案給民事第三庭吳芙如法官為受命法官,審判長王鏡明。本案第一次再審判決日期為104年2月6日,判決法官即為鈞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王鏡明、陪席法官吳芙如、林于人,聲請人於不到半年時間提起第三次再審之訴,而鈞院卻再分案給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為受命法官、審判長王鏡明,違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6號解釋,況第一次再審之訴法官吳芙如已經同意審判長兼受命法官王鏡明之判決內容,今第三次再審,時間相隔不到半年,法官吳芙如會違背其以前同意之論點,並得罪其主管之上司而依法審判嗎?法官吳芙如有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故聲請人自得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渠等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惟其迴避以一次為限。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6號解釋在案。所謂其迴避以一次為限,係指該迴避以其裁判後,首次對其參與之確定裁判提起再審或聲請再審者為限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23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於確定再審裁定向為裁定之原法院再聲請再審,該確定再審裁定並非此次再審程序之前審裁判,推事曾參與該確定再審裁定者,於此次再審程序執行職務,不得謂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定之迴避原因(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9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其以前參與之裁判,曾有不利於當事人之一造,除有同法第32條第7款之情形,應自行迴避外,倘無其他客觀情事,足疑其將有不公平之審判,即難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號判例、73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且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本院法官吳芙如曾參與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界址事件101年度再易第9號第一次再審判決,又參與第三次再審程序為其理由,然查,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本件吳芙如法官並非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僅為參與第一次再審程序之陪席法官,該第一次再審程序復非第三次再審程序之「前審裁判」,故吳芙如法官雖曾參與第一次再審判決,復又為第三次再審程序之受命法官,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列之情形。又查,吳芙如法官因本院104年度職務調動,現已非本案訴訟事件之受命法官乙節,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訴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本案訴訟事件既已非由聲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該法官迴避,尤已無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之訴事件原受命法官吳芙如迴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
法官李言孫法官沙小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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