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抗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四十一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一審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即被告甲○○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此外有錄音帶、合約書、駕照、電話譯文、信件等件在卷可憑,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居無定所,屢經通知均未到庭,且分別經板橋地院、桃園地檢署及該院通緝在案,顯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執行羈押,核無不當,抗告意旨以其並非居無定所且為告訴人恐嚇不得到台東開庭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惟查抗告人已於原審坦承伊要賺錢,怕被羈押,不敢到庭,且常居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四樓,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原法院因而予以羈押,自無不當,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