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9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