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毅傑選任辯護人林基豐律師
張慶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毅傑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洪毅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一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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