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告弘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尊仁 ○號(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被告 陳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