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 蔡凌宗 相對人 蔡璧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9月
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7年6月8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北港鎮│廟西││63│45.05│1分之1│││0││││││││││1│││││││││├─┼───┼────┼───┼───┼────────┼────────┼───────┼───────────────┤│0│雲林縣│北港鎮│廟西││64│23.29│1分之1│││0││││││││││2│││││││││└─┴───┴────┴───┴───┴────────┴────────┴───────┴───────────────┘┌────────────────────────────────────────────────────────────┐│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平方公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39│雲林縣北港鎮廟│雲林縣北港鎮中│4層住家用、鋼│一層52.73│222.│陽台│9.75│1分之1│││0││西段63、64地號│華路6號│筋混凝土造│二層52.73│19││││││1│││││三層52.73││││││││││││四層52.73││││││││││││電梯樓梯間││││││││││││11.2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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