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3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寬林琬軒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林耀寬之被繼承人 陳甘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並追加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
(三)補提南投縣○○鎮○○段○○○○段000000000地○○段
000○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勿隱)
(四)補正說明被告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因果關係?請提出
「具體事證」說明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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