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告AE000–A111523(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E000–A111523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施敦仁
法官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