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告AE000–A111523(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E000–A111523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施敦仁

法官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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