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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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祐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昆田 即友福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友福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查詢)。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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