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543號
原 告 蔡慶勇
訴訟代理人 陳建廷
被 告 林施麗珠
林才甲
被 告 林于晞 即 林大恭 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葉妍霏 即林大恭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淑美 更名為 林姵鎔
林淑月
林妤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