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警查獲,扣得結晶體零點一七公克(驗前毛重),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該驗後餘重零點一二公克之結晶體確為安非他命無訛,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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