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賴勝義
賴勝傳 賴義忠 賴義士 賴義方邱阿吉 賴淑妙 賴淑君賴淑微 賴美智 賴美秀 賴明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被告 吳慶洲 兼訴訟代理人 吳慶松 被告 吳慶清 兼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被告 吳慶信 兼訴訟代理人 吳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與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原告就各該編號所示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土地交還各該編號所示之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原告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擔保金額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出租人)主張與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已終止而請求返還,上開租佃爭議,經臺中市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臺中市政府遂移送本院審理,有臺中市政府
104年12月28日府授地權一字第1040289591號函在卷可參,故本件起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要旨闡釋甚明。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耕地三七五租約已終止,被告否認其事,足見兩造就上開耕地租賃關係存否顯有爭執而有不明確之情形,致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被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復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加以除去,自應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 賴輝煌 (已歿)、原告賴勝傳、賴勝義
3人前將渠等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0.4933公頃、1026地號面積0.2245公頃土地出租予訴外人 吳金泉 (已歿),成立耕地三七五租約。嗣677地號分割為677、677-1、677-2、677-3、677-4地號,其中677-1地號被徵收;1026地號分割為1026-1、1026-2等地號,其中1026-1等地號被徵收。原告賴義忠、賴義士、賴義方、 賴邱阿吉 、賴淑妙、賴淑君、 林賴淑微 、賴美智、賴美秀、賴明俊10人為賴輝煌之繼承人;被告為吳金泉之繼承人,繼受上揭耕地租賃關係。茲租賃物677、677-2、677-4、1026、1026-2地號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677-3地號變更為道路用地,均已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出租人即原告12人乃委由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6人表示終止租約,最後於
103年12月31日送達,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租約即已終止。租賃物677、677-2、677-3、677-4、1026、1026-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附表所示。
臺中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爰訴請確認兩造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並依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此部分為選擇訴之合併,請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片面終止租約無理由,被告方面並無終止的意思,瞭解補償費的問題與原告請求取回土地無關,補償費的問題只是被告不同意終止的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賴輝煌、原告賴勝傳、賴勝義3人前將渠等共有677地號面積0.4933公頃、1026地號面積0.2245公頃土地出租予吳金泉,成立耕地三七五租約。嗣後677地號分割為677、677-1、677-2、677-3、677-4地號,其中677-1地號被徵收;1026地號則分割為1026-1、1026-2等地號,其中1026-1等地號均被徵收。原告賴義忠、賴義士、賴義方、賴邱阿吉、賴淑妙、賴淑君、林賴淑微、賴美智、賴美秀、賴明俊10人為賴輝煌之繼承人;被告為吳金泉之繼承人,繼受上揭耕地租賃關係。目前677、677-2、677-3、677-4、1026、1026-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分別如附表所示。
(二)出租人即原告12人委由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6人表示終止租約,最後於103年12月31日送達。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得終止租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
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補償,與同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終止租約回收耕地,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自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400號著有判例可稽。
準此,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即得依上開規定終止租約, 無庸 先為補償,當事人依上開規定終止租約者,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規定,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已生終止契約之效力,不待相對人之同意。查677、677-2、677-4、1026、1026-2地號已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而677-3地號已變更為道路用地,各有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6、157頁),足認確已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應符合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終止租約之要件。原告12人委由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
6人表示終止租約,最後於103年12月31日送達全部被告之事實,則為被告所不爭。揆諸上開說明,原告終止租約乃於法有據,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最後於103年12月31日送達時,即已生終止契約之效力,自不待被告之同意。茲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片面終止租約云云,無非尚未能接受上開法律規定,被告也已經瞭解補償費的問題與原告請求取回土地係屬二事,而無從對抗原告之請求。據此,原告主張耕地租賃關係已不存在,堪以採憑。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兩造間耕地三七五租約既已於103年12月31日終止,被告之承租人地位即已向後歸於消滅,被告仍繼續占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卻無正當權源,即屬無權占有,目前677、677-2、677-3、677-4、1026、1026-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分別如附表所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原告,本於全體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各該編號所示之土地,自屬可取。
(三)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原告就各該編號所示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土地交還各該編號所示之原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民法第445條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所為請求,與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所為請求部分,係屬選擇合併之主張,本院既認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為請求有理由,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則就原告其他之主張即毋庸加以論斷,附此敘明。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明倫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原告即所有權人│擔保金額(新臺幣)│├──┼────┼───┼───┼────────────────┼────────┤│1│臺中市│677│3,345│賴勝義、賴勝傳、賴義忠、賴義士、│42,370,000元│││南區│││賴義方、賴邱阿吉、賴淑妙、賴淑君││││ 樹子 腳段│││林賴淑微、賴美智、賴美秀、賴明俊││├──┼────┼───┼───┼────────────────┼────────┤│2│臺中市│677-2│1│賴勝義、賴勝傳、賴義忠、賴義士、│12,600元│││南區│││賴義方、賴明俊││││樹子腳段│││││├──┼────┼───┼───┼────────────────┼────────┤│3│臺中市│677-3│176│賴勝義、賴勝傳、賴義忠、賴義士、│2,229,300元│││南區│││賴義方、賴明俊││││樹子腳段│││││├──┼────┼───┼───┼────────────────┼────────┤│4│臺中市│677-4│1,088│賴勝義、賴勝傳、賴義忠、賴義士、│13,781,300元│││南區│││賴義方、賴邱阿吉、賴淑君、賴美智││││樹子腳段│││、林賴淑微││├──┼────┼───┼───┼────────────────┼────────┤│5│臺中市│1026│1,273│賴勝義、賴勝傳、賴義忠、賴義士、│16,124,600元│││南區│││賴義方、賴邱阿吉、賴淑君、賴美智││││樹子腳段│││、林賴淑微││├──┼────┼───┼───┼────────────────┼────────┤│6│臺中市│1026-2│541│賴勝義、賴勝傳、賴義忠、賴義士、│6,528,000元│││南區│││賴義方、賴明俊││││樹子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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