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91號
調解筆錄原告 楊宜清 原告 朱彩春 被告 張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91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2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9時4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楊宜清原告朱彩春被告張哲宇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楊宜清原告朱彩春被告張哲宇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楊宜清新台幣(下同)柒萬元,應自民國104年10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柒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楊宜清指定帳戶:玉山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楊宜清。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朱彩春新台幣參萬元,應自民國104年10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朱彩春指定帳戶:玉山銀行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朱彩春。
三、原告楊宜清、朱彩春二人願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2
6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四、原告二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楊宜清原告朱彩春被告張哲宇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