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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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黃榮輝 被告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兼法定代理人乙母(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黃榮輝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榮輝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於110年11月25日經由其法定代理人兼共同原告 阮翠艷 之代理,提起本件訴訟後,已於110年1月19日滿20歲為成年人等情,有其起訴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可稽。黃榮輝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阮翠艷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應由黃榮輝本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然迄未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黃榮輝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