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吳紹麒 被告 陳佑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原告請求被告當庭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3,200+3,000=6,20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00元,應再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