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妤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蕭妤安不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故債務人免責制度,應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而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消費或作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自不容其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免責制度,致濫用清算程式以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如此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本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蕭妤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明知本身收入不高,又有數名年幼子女待扶養,本應量入為出,節約消費,行樸實生活,惟債務人竟未衡量自身是否有充分之償債能力,而持續使用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足徵債務人於清償能力不足之情形下,仍未量入為出,從事超過其清償能力所能負擔之消費行為,致債務益增終致不能清償,此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萬泰商業銀行之債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陳報狀暨所提供之債務人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此外,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另已具狀表明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亦有民事聲明暨陳報狀附卷可佐,足見債務人並未獲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