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

聲請人 蔡弼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簡昱伶 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95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

法官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