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庭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候補,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