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庭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候補,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