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9號再審原告 羅淑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文虎 即 吳志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9號返還借款事件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