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瑞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蓮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2,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