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 楊世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均已坦承犯行,且被告出生單親及貧窮家庭,家計由被告負擔,惟因學歷不高,僅能靠勞力做粗工維持家計,為因應家庭龐大開銷,仍挺而走險,犯下大錯,被告已真心悔悟認錯,且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被告之母疾病在身,需人看護等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涉犯詐欺取財未遂及偽造文書等之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與詐騙集團共同詐騙被害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2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5月11日裁定自100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聲請意旨以被告均已坦承犯行,且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被告之母疾病在身,需人看護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被告所稱上情,尚不能使上開被告羈押之原因,因具保而代替。是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