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 張瑜容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張○○、子女張○○、張○○、母親李○○最新戶籍謄本、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為受扶養人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現有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