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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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百亨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富聖遊覽通運有限公司即 蔡孟勳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自字第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自字第97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