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屏東內埔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