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九十二年刑保字第九二00四五二八號)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為由,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