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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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