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5號上訴人乙○○
號7樓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上訴人僅繳納壹萬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伍拾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