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員資格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甲○○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三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間確認社員資格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查原告起訴確認社員資格不存在之訴,為財產權訴訟,且已
據原告陳報並未加入被告合作社,即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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