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983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