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傅雲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7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87年5月25日起,召集合會,擔任會首,會期自87年5月25日起迄91年9月25日止,每月1期,邀集戊○○、 徐登仕 、甲○○、丙○○、丁○○、己○○、庚○○、辛○○、壬○○、 陳勇權王學慶 等人為會員,連同會首共計53人,約定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每月25日在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1樓開標。詎乙○○因以會養會亟需資金周轉,竟利用各會員間互不熟識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87年9月25日、89年11月25日及90年5月25日,在上址主持合會開標時,連續冒用自始即未入會之虛列編號46號會員「 江文龍 」(實際上應係「 江文雄 」,會單上載為「江文龍」)、活會會員戊○○及徐登仕等人之名義,先於標單上偽造其等之簽名及標息金額,再於開標時持以出示予各會員,表示其等參與競標之意,而行使屬準私文書性質之偽造標單,足以生損害於江文雄、戊○○、徐登仕及其他活會會員,並於得標後據以向戊○○、徐登仕以外之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使戊○○、 徐明琛 (徐登仕之女,徐登仕已於90年5月17日死亡)及如附表所示當期之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交付當期之活會會款,共計乙○○因此詐得1311,000元。乙○○復承前概括犯意,於87年9月26日收取死會會款之後,為使其他會員相信「江文龍」確實參加該合會並於該次得標,竟於載有保證「江文龍」業已收受該次得標會款752,000元,並保證將繳納死會會款20,000元之連帶保證書上,偽簽「江文龍」之署名於保證人欄,而偽造該連帶保證書,並持以出示予各到場會員以取信其等江文雄(龍)確有參與合會並標取合會金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江文雄及其他活會會員。嗣於90年10月25日開標之後,乙○○隨即宣告停會,會員甲○○等人查證該迄至91年9月25日合會終止時,應僅剩下11個活會,惟竟有13個活會會員尚未得標(詳見已標、未標會員一覽表),始知受騙。
二、案經甲○○、丙○○、丁○○、戊○○、己○○、庚○○、辛○○、壬○○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上情,辯稱:伊僅係借標,而非冒標,伊無法拿出借標之證據,因大家都是好朋友,都是口頭上說的云云。
二、惟查:上揭連續冒用江文龍、戊○○、徐登仕名義偽造標單及據以行使得標以詐取合會金及冒用江文龍名義偽造合會連帶保證書等犯行,業據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參原審卷32、54頁),核與告訴人甲○○、丙○○、丁○○、戊○○、己○○、庚○○、辛○○、壬○○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戊○○、甲○○、己○○、辛○○、江文雄、徐明琛、陳勇權、王學慶分別於偵查中結證綦詳(參91年度偵字第8766號卷91年10月9日、同年10月
30日訊問筆錄,93年度偵續字第74號卷93年7月13日、同年
12月27日及同月31日訊問筆錄),此外並有互助會單、會款標 收明細 單影本40紙及連帶保證書影本38紙等件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被告上訴本院改口所辯借標云云,顯為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被告犯行堪予認定。在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 陳國卿吳麗珍潘月 爝、 陳乙賢陳秋菊陳淑玲 證明渠等均為被告與其他合會死會會腳,拒不做死會會款,被告始借標,供為代繳會款之用,惟此僅為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縱會非虛,亦無礙於其犯罪之成立,本院認無一一傳喚之必要。被告另又聲請傳喚證人高金村(被告鄰居)、 徐麗香 (被告之妻)證明被告借標之情形,惟被告就其冒標之犯行,既於原審時供認不諱,本院亦認無再傳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按民間互助會會員標會時書寫之標單,一般僅寫金額而已,尚不具備刑法第210條私文書之形式,應屬於紙上之文字,依習慣足以表示願出利息之用意證明,為同法第220條以私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508號判決著有明文。查被告冒用江文雄(龍)、戊○○與徐登仕等人名義簽名並書寫標息金額向在場會員出示各該標單表示參予競標合會金之意思,復未得其等之同意,擅自決定由其得標,並將此與事實不符之訊息傳達予其他活會會員,以圖取得其等之當次會款,使各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因而交付會款予被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於同一開標日以一冒標行為,同時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活會會款,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罪處斷。其先後多次詐取會款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被告偽簽「江文龍」、「戊○○」、「徐登仕」署名於標單上及「江文龍」署名於連帶保證書上,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四、原審認事證明確,適用上開規定,並審酌被告素行雖尚稱良好,因需錢周轉致罹此犯行,其犯罪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並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惟自87年起犯行迄今已達7年餘,猶未與告訴人等商談和解事宜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足見並無確實之悔意等情,量處有期徒刑10月。復敘明被告於87年9月26日之連帶保證書上所偽造之「江文龍」署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所偽造「江文龍」、「戊○○」及「徐登仕」署名之標單,並未扣案,且應均已丟棄而不存,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不另諭知沒收。於判決理由予以論述,經核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被告提起上訴,改稱係借標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冒標之時間與金額)┌─┬──────┬───┬───┬───┬──────────────┐│編│冒標時間│被冒用│標息│受詐欺│(標金-標息)×活會數││號│與會期│名義人│金額│之活會│(須扣除會首、虛列及死會數)││││││人次│=詐得金額│├─┼──────┼───┼───┼───┼──────────────┤│1│87年9月25日│江文龍│6000元│48人次│(20000元-6000元)×(53-1-1-3)│││第4期│(實為│││=672000元│││(自87年6月│江文雄││││││25日起算第1│,此為││││││期)│虛列)││││├─┼──────┼───┼───┼───┼──────────────┤│2│89年11月25日│戊○○│3800元│23人次│(20000元-3800元)x(00-0-0-00)│││第30期││││=372600元│├─┼──────┼───┼───┼───┼──────────────┤│3│90年5月25日│徐登仕│5200元│18人次│(20000元-5200元)x(00-0-0-00)│││第36期││(參見││=266400元│││││附註說│││││││明)│││├─┴──────┴───┴───┴───┼──────────────┤│合計│131萬1,000元│├────────────────────┴──────────────┤│*附註說明:││本件被告於原審坦承犯行,並於準備程序中提出書狀檢附明細表,陳稱伊以「││徐登仕」名義所標得之第36期會款標息金額為4600元,惟據告訴人己○○於偵││查中所提出之互助會簿中編號第47號徐登仕90年5月25日得標金額為5200元(││參91年度偵字第8766號偵查卷宗第46頁),核與告訴人等於所提出之合會每期││投標詳細資料一覽表第36期得標序之投標金額亦為5200元(參93年度偵續字第││74號偵查卷第18頁)相符,且參以各告訴人均為活會會員,每月仍定期繳交合││會會款,是以告訴人等所述較為可信,應認該期標息金額為5200元。│││└───────────────────────────────────┘附表(已標、未標會員一覽表)┌─┬───────────────────────┬─────────┐││被告提供(註:均附於93年度偵續字第74號卷中)│告訴人提供│├─┼────┬───┬───┬────┬─────┼───┬─────┤│期│得標日期│得標│得標│連帶│標收明細表│得標│得標金額││次││會員│金額│保證書││會員││├─┼────┼───┼───┼────┼─────┼───┼─────┤│1│87年6月│ 蔡素女 │5000元│有,P147│有,P108│蔡素女│5000元│││25日│││││││├─┼────┼───┼───┼────┼─────┼───┼─────┤│2│87年7月│ 郭明達 │6000元│有,P148│有,P109│郭明達│6000元│││25日│││││││├─┼────┼───┼───┼────┼─────┼───┼─────┤│3│87年8月│陳秋菊│5700元│有,P149│有,P110│陳秋菊│5700元│││25日│││││││├─┼────┼───┼───┼────┼─────┼───┼─────┤│4│87年9月│江文龍│6000元│有,P150│有,P111│江文龍│6000元│││25日│││││││││【起訴書│││││││││所載冒標│││││││││部分】│││││││├─┼────┼───┼───┼────┼─────┼───┼─────┤│5│87年10月│ 唐文玲 │6000元│有,P151│有,P111│唐文玲│6000元│││25日│││││││├─┼────┼───┼───┼────┼─────┼───┼─────┤│6│87年11月│陳秋菊│5700元│有,P152│有,P112│陳秋菊│5700元│││25日│││││││├─┼────┼───┼───┼────┼─────┼───┼─────┤│7│87年12月│陳國卿│6300元│有,P153│有,P113│陳國卿│6300元│││25日│││││││├─┼────┼───┼───┼────┼─────┼───┼─────┤│8│88年1月│陳乙賢│6600元│有,P154│有,P114,│陳乙賢│6600元│││25日││││模糊│││├─┼────┼───┼───┼────┼─────┼───┼─────┤│9│88年2月│ 謝東志 │6200元│有,P155│有,P115│謝東志│6200元│││25日│││││││├─┼────┼───┼───┼────┼─────┼───┼─────┤│10│88年3月│ 何鳳嬋 │6400元│有,P156│有,P116│何鳳嬋│6400元│││25日│││││││├─┼────┼───┼───┼────┼─────┼───┼─────┤│11│88年4月│陳國卿│5000元│有,P157│有,P117│陳國卿│5000元│││25日││││模糊│││├─┼────┼───┼───┼────┼─────┼───┼─────┤│12│88年5月│吳麗珍│5300元│有,P158│有,P118│吳麗珍│5300元│││25日│││││││├─┼────┼───┼───┼────┼─────┼───┼─────┤│13│88年6月│ 陳秀氣 │4300元│有,P158│有,P119│陳秀氣│4300元│││25日│││││││├─┼────┼───┼───┼────┼─────┼───┼─────┤│14│88年7月│ 蔡金城 │4000元│有,P159│有,P120│蔡金城│3800元│││25日││││模糊│││├─┼────┼───┼───┼────┼─────┼───┼─────┤│15│88年8月│ 潘月爝 │4600元│有,P160│有,P121│潘月爝│4600元│││25日│││││││├─┼────┼───┼───┼────┼─────┼───┼─────┤│16│88年9月│ 陳振昌 │4700元│有,P161│有,P122│陳振昌│4700元│││25日│││││││├─┼────┼───┼───┼────┼─────┼───┼─────┤│17│88年10月│蔡金城│3900元│有,P162│有,P123│蔡金城│3900元│││25日│││││││├─┼────┼───┼───┼────┼─────┼───┼─────┤│18│88年11月│ 謝文綺 │不詳│有,P163│有,P124│謝文綺│4300元│││25日││││標號34、│││││││││標金模糊│││├─┼────┼───┼───┼────┼─────┼───┼─────┤│19│88年12月│ 張木重 │4600元│有,P164│有,P125│張木重│4600元│││25日│││││││├─┼────┼───┼───┼────┼─────┼───┼─────┤│20│89年1月│ 李清煌 │4300元│有,P165│有,P126│戊○○│4300元│││25日││││模糊│││├─┼────┼───┼───┼────┼─────┼───┼─────┤│21│89年2月│徐麗香│4400元│有,P166│有,P127│陳勇權│4400元│││25日│(依標│││標號37、││││││收明細│││標金模糊││││││單註明│││││││││得標37│││││││││會員)││││││├─┼────┼───┼───┼────┼─────┼───┼─────┤│22│89年3月│陳淑玲│4700元│有,P167│有,P128│陳淑玲│4700元│││25日││││標號33、│││││││││標金模糊│││├─┼────┼───┼───┼────┼─────┼───┼─────┤│23│89年4月│ 劉錦明 │4200元│有,P168│有,P129│劉錦明│4200元│││25日││││標號25、│││││││││標金模糊│││├─┼────┼───┼───┼────┼─────┼───┼─────┤│24│89年5月│ 王有祿 │4000元│有,P169│有,P130│王有祿│4000元│││25日││││標號31、│││││││││標金模糊│││├─┼────┼───┼───┼────┼─────┼───┼─────┤│25│89年6月│徐麗香│4000元│有,P170│有,P131│徐麗香│4100元│││25日││││標號41、│││││││││標金模糊│││├─┼────┼───┼───┼────┼─────┼───┼─────┤│26│89年7月│陳淑玲│4600元│有,P171│有,P132│陳淑玲│4600元│││25日││││模糊│││├─┼────┼───┼───┼────┼─────┼───┼─────┤│27│89年8月│ 曾志華 │4800元│有,P172│有,P133│曾志華│4800元│││25日││││模糊│││├─┼────┼───┼───┼────┼─────┼───┼─────┤│28│89年9月│ 陳孟珠 │3800元│有,P173│有,P134│陳孟珠│3800元│││25日│││││││├─┼────┼───┼───┼────┼─────┼───┼─────┤│29│89年10月│陳勇權│2500元│有,P174│無│陳勇權│2500元│││25日│││││││├─┼────┼───┼───┼────┼─────┼───┼─────┤│30│89年11月│不詳│3800元│無│有,P135│戊○○│3800元│││25日││││標號模糊│││││【起訴書││││(標收明細│││││所載冒標││││單上編號4│││││部分】││││、5號 林秋 │││││││││祥均蓋用「│││││││││已收」章)│││├─┼────┼───┼───┼────┼─────┼───┼─────┤│31│89年12月│ 黃百合 │4100元│有,P175│有,P136│黃百合│4100元│││25日│││││││├─┼────┼───┼───┼────┼─────┼───┼─────┤│32│90年1月│ 林月雲 │3900元│有,P176│有,P137│林月雲│3900元│││25日│││││││├─┼────┼───┼───┼────┼─────┼───┼─────┤│33│90年2月│甲○○│3700元│有,P177│有,P138│甲○○│3700元│││25日│││││││├─┼────┼───┼───┼────┼─────┼───┼─────┤│34│90年3月│李雙發│4200元│有,P178│有,P139│李雙發│4200元│││25日│││││││├─┼────┼───┼───┼────┼─────┼───┼─────┤│35│90年4月│ 童美秀 │4200元│有,P179│有,P140│童美秀│4300元│││25日│││││││├─┼────┼───┼───┼────┼─────┼───┼─────┤│36│90年5月│不詳│不詳│無│無│徐登仕│5200元│││25日│││││││││【起訴書│││││││││所載冒標│││││││││部分】│││││││├─┼────┼───┼───┼────┼─────┼───┼─────┤│37│90年6月│ 林麗凰 │6000元│有,P180│有,P141│林麗凰│6000元│││25日│││││││├─┼────┼───┼───┼────┼─────┼───┼─────┤│38│90年7月│黃百合│6500元│有,P181│有,P142│黃百合│6500元│││25日│││││││├─┼────┼───┼───┼────┼─────┼───┼─────┤│39│90年8月│ 李建成 │7100元│有,P182│有,P143│李建成│7100元│││25日│││││││├─┼────┼───┼───┼────┼─────┼───┼─────┤│40│90年9月│ 陳麗卿 │7600元│有,P183│有,P144│陳麗卿│7600元│││25日│││││││├─┼────┼───┼───┼────┼─────┼───┼─────┤│41│90年10月│陳勇權│8600元│有,P184│有,P145│陳勇權│8600元│││25日│││││││├─┼────┼───┼───┼────┴─────┼───┴─┬───┤│42│90年11月│停標│││尚未得標之│數目│││25日││││活會會員││││││││名單││├─┼────┼───┼───┼──────────┼─────┼───┤│43│90年12月│停標│││①戊○○│2│││25日││││(告訴人)││├─┼────┼───┼───┼──────────┼─────┼───┤│44│91年1月│停標│││②徐登仕│1│││25日││││(告訴人││││││││辛○○)││├─┼────┼───┼───┼──────────┼─────┼───┤│45│91年2月│停標│││③甲○○│1│││25日││││(告訴人)││├─┼────┼───┼───┼──────────┼─────┼───┤│46│91年3月│停標│││④己○○│1│││25日││││(告訴人)││├─┼────┼───┼───┼──────────┼─────┼───┤│47│91年4月│停標│││⑤庚○○│2│││25日││││(告訴人)││├─┼────┼───┼───┼──────────┼─────┼───┤│48│91年5月│停標│││⑥丁○○│1│││25日││││(告訴人)││├─┼────┼───┼───┼──────────┼─────┼───┤│49│91年6月│停標│││⑦丙○○│1│││25日││││(告訴人)││├─┼────┼───┼───┼──────────┼─────┼───┤│50│91年7月│停標│││⑧壬○○│2│││25日││││告訴人)││├─┼────┼───┼───┼──────────┼─────┼───┤│51│91年8月│停標│││⑨王學慶│1│││25日││││(未提告訴││││││││)││├─┼────┼───┼───┼──────────┼─────┼───┤│52│91年9月│停標│││⑩ 歐秀云 │1│││25日││││(未提告訴││││││││)││├─┼────┼───┼───┼──────────┼─────┼───┤││總計│停標│││總計│13人次││││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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