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甲○○
樓被告運昇策略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