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保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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