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08號原告 溫俊卿 送達代收人 蘇嘉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原告如欲合併請求返還本件已繳納罰鍰及已繳送之駕│││駛執照,應具體表明罰鍰金額、駕駛執照種類,以資│││特定,訴之聲明欄宜更正如下:│││一、原處分撤銷。│││二、被告應將原告已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已繳送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返還予原告。│││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起訴狀未表明正確之訴訟標的:│││所載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交通事件裁決所)102年9月30日字第F11234│││929號」,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2年9月30日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3│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所載「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