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598號原告鴻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柒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