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806號原告達觀鎮A3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達觀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原告達觀鎮萬象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己○○原告達觀鎮A7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原告達觀鎮B6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原告達觀鎮B7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原告新店雅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華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達觀鎮A1社區全體住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按被告人數(共五百三十八人)補正起訴狀繕本(共計為五百三十八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按被告人數(共538人)提出起訴狀繕本(共計應為538份繕本),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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