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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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郭文忠
3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文忠於民國94年11月9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二)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文忠160│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91447│0000000000│02月10日││二四│││元│9│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