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436號債權人 葉寶仁 債務人 黃基長 債務人 陳定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基長、陳定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兩張正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黃基長、陳定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