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73號
原   告  何有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金富呂永全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 陳明 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何人
應支付賠償之金額)及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
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
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並應陳明所請求依據之法律關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郭金富、呂永全等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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