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89年度斗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六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七九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
人,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
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稽
,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警愓,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刑之宣
告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
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
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
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
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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