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78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品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78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品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