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5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壹拾伍萬
参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辦卡同意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借
據、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持卡人計息查詢、歷史帳單彙總
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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