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 48.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
2月24日以南縣永警偵秩字第09900036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2月11日19時35分許。
(二)地點:臺南縣永康市○○里○○路○○○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45分鐘
新台幣18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 黃功順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有現場照片六幀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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