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56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長圖 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廖俊隆 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明玉 相對人即被告 邱秋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追加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3356號駁回追加及變更之訴裁定,已於109年1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2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林振芳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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