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97號原告 鄭清 和被告 鄭張金枝
鄭泉 鄭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 鄭勇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 鄭湧勳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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